【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2019-01-09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121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22320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25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6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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