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作出限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